市本级各部门(单位):
根据《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(浙政办发〔2009〕178号)、《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(金政发〔2010〕55号)精神,我局对《金华市本级财政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》(金财资产〔2015〕351号)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一、将第七条(五)“执法、执纪单位依法依纪收缴物品、涉案物品等资产”条款修改为:执法、执纪单位依法依纪收缴物品、涉案物品中适合党政机关办公使用的资产。
二、将第十二条“行政执法机关收缴的各类罚没物资,严格按照国家、省及市有关文件执行”条款修改为:符合纳入公物仓管理的罚没物资,每半年一次,由执法、执纪单位提出申请,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入库手续,其它罚没物资按照《金华市本级罚没财物管理实施办法》规定处理。
金华市财政局
2022年10月28日
(此件公开发布)